自2018年初起,工信部将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
根据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年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关于增值电信许可证年报/年检常见疑问解答:
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年审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进行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并协助我部对在本行政区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年审安排
(一)信息报送 每年1—3月,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二)社会公示 每年5月,电信管理机构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电信管理机构统计汇总相关年报数据,各通信管理局将本行政区的年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部。 (三)年报抽查 每年5—9月,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用记录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理机构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