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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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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

(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

(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确认后移出。

第三十九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和当地电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公示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向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情形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列入或者移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应当同时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列入或者移出。

第四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有关电信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五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解    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举措。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

修订《办法》是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要求。2009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布以来,对推进电信领域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等战略深入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

问:《办法》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我部于2014年3月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多次对《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修改完善了有关制度。二是先后三次征求了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意见,赴腾讯等企业进行了调研,会同中国信通院组织来自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部分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三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单位的意见。四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公众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2017年6月21日,我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公布了《办法》。《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各方面对《办法》修订的主要意见、建议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见。2017年4月11日至5月11日,我们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同时,从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例如:建议根据《网络安全法》,明确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有关违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违法信息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与《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衔接。

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变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二是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二)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群众办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办法》明确规定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等要求,《办法》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为了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段。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促进利企便民。考虑到增值电信领域创新活跃、融资需求高,经营者引入新股东、增加投资比较普遍且时限要求紧,为了便利企业拓展业务,《办法》优化或者取消了股东变更审批、持股比例计算和增值电信业务授权经营的限制性规定。

江苏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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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二、实施主体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六)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新设公司除外)。

(八)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范围的,必须首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在此特指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需提交本条款规定内容)。

(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要求,江苏省企业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 其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部署方式和功能需符合属地化管理要求。具体参见办事指南(江苏省申办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说明)

(十一)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须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评测。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内增值电信业务可申请的业务种类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2.网络托管

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6.语音信箱

7.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

8、呼叫中心业务

9、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10、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

11、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审批时限

江苏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结果公布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者续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我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都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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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统称:有ICP证,sp证,edi证,IDC证,ISP证。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指的就是SP许可证,SP许可证有地网sp许可证,有全网SP许可证。

都是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ICP证主要是经营性网站办理的,要求注册资金100万,服务器在本地,域名备案以公司名义备案。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指SP证,主要是手机业务需要办理的,如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等。SP证分全网SP证和地网SP证,全网SP证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提供10人社保医保证明;地网SP证要求注册资金100万。

ICP经营许可证是指的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收费的网站、广告收费、付费注册、付费下载等一系列经营性付费的信息服务。如:淘宝、网易、搜狐、链家、京东、优酷等~

EDI经营许可指的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这个一般是指的是电商平台等存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当当网等~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icp许可证代办费用多少?江苏省icp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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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p许可证是网络游戏运营重要的许可证之一,icp、文网文、游戏版号、游戏备案等证件齐全,才是属于合法运营,不过在办理过程中是比较复杂,而且办理过程中因材料准备不充分而耽误上线运营时间,截止到目前很多游戏运营公司都会选择我们代办证件,icp许可证代办费用多少钱?icp许可证如何办理?

通信管理局ICP许可证办理流程

1、书写申请材料

2、提交公司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3、审批通过领取证书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介绍

1、审批机构:省级通信管理局

2、年检要求:每年1-3月

3、有效期限:5年(提前3个月提交续期)

  我们专注服务于游戏运营、SP运营、icp许可证、网文、互联网经营等领域企业。能提供的咨询服务包括增值电信许可、网络文化许可、前置审批许、网站搭建以及工商设立、如果需要代办证件或者什么疑问的话、联系我们。

ICP许可证是什么?申请ICP证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办ICP证所需材料

admin阅读(5221)

     ICP,网络内容服务商 英文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的网站都需要办理IC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申请ICP证具备的条件          
 
  第一、 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第二、 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
        第三、网站备案必须以公司为主体
 
  申请ICP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提交时提交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3. 股东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4. 股东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加盖查询章)
  5.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6. 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7.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明
  8. 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应章程
  9. 域名注册证书(域名必须以申请ICP公司名义申请)
  10.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11. 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ICP证办理时间      
 
    1、公司准备材料时间――0工作日(由贵公司准备材料实际情况而定)
    2、撰写材料时间――1工作日 
    3、提交材料初审时间――2工作日 (由贵公司材料盖章后)
    4、受理时间――45-60工作日左右 (由材料初审受理起)
 
    如何辨别ICP证真伪
 
    可以登陆各省的通信管理局网站,输入许可证号就可合适企业信息;
 
  ICP证与ICP备案的区别            
 
  1. ICP证是通过互联网向广大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
  2. ICP备案是所有的网站都有的(即域名备案)。
 
 ICP证和ICP备案的联系
 
ICP备案是办理ICP证的前提条件,而且ICP备案一定要以ICP证的申请公司为主体。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ICP证?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通过互联网经营有偿信息服务的企业,都要办理ICP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如果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电信条例》的罚则,将处以收入的四倍以上或10-100万的罚款。

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年检办理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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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介绍:

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全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顾名思义,所有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而且要求是需要先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备案再办理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都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而非经营性的网站只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备案即可。需要取得ICP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意的是所有持有ICP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为该证书进行一次年检,否则将无法投入新一年的使用。

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年检介绍:

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年检的部门是在通信管理局,与办理证书是在同一个部门,所以办理者需要注意。ICP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的一月到三月,ICP牌照持有者向各省通讯办理局提交公司的ICP牌照的业务环境,对该公司持有ICP资质年检的通例性和真实的备案。如没有定时ICP牌照年检或有违规和虚伪性者,将吊销该公司的ICP牌照年检。

接下内蒙古ICP许可证代办与大家分享的是发现ICP经营许可证年检办理材料,详情如下: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报告\业务年检报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参加过年检的单位需持年检合格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调查问卷。

更多咨询请联系我们帮您解决。

如需要帮助可联系180-4714-1210

ICP许可证年检需要年检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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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年检指的是取得ICP许可证的企业每年结ICP许可证及其持有企业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年度审核,年检合格的审核部门将为年检企业加盖年检章,不合格的话将无法取得年检合格章。

ICP许可证又叫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ICP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使用者每年都需要年检审核,在进行办理ICP许可证年检时企需要向其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提交材料,这是整个年检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ICP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的一月到三月,企业在参加年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打印,持多个业务许可的单位请备齐材料一次报送),办理ICP许可证年检的相关材料有: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报告\业务年检报表(网上下载,用计算机填写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参加过年检的单位需持年检合格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调查问卷。

以上就是协理ICP许可证年检的材料,因为办理材料的全部内容非常的多且繁琐,内蒙古ICP代办将其最重要的内容介绍给大家,同时建议办理者选择找理公司代为办理,这样可以使办理ICP许可证年检对于办理者自身来说变的简单一些。

对于icp年检部门的说明,年检材料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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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办理icp年检与办理icp证书的部门是内蒙古通信管理局,icp证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而设立的一项从业证书。icp证书年检是在其有效期内才需要办理的,如果企业不再需要使用icp证书那么只需要办理注销就可以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开展变更的炙手可热,所以办理icp证书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已取得icp证书的企业认真做好icp证书的使用,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未按程序进行使用都有可造成icp证书的吊销。

icp证书年检时需要企业做的主要工作有两主面,一方面是icp证书年检的条件,一方面是icp证书年检的材料,这两项内容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年检能否顺利完成。接下来内蒙古ICP许可证代办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icp证书的年检条件,具体的条件要求如下: 1、持有通信管理局颁发有效的ICP证;2、ICP证持证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3、ICP证持证公司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4、ICP证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等等。

以上条件内容就是内蒙古ICP许可证代办为大家介绍的办理icp证书年检的条件要求的信息,这些材料内容是我们十多年检的经验总结,我们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各项行政许可资质的办理都有着丰满的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具体服务方案,如需要帮助可联系180-4714-1210

哪些企业必须办理ICP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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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P经营许可证是电信基础业务增值业务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分类,分类名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此证是针对为互联网网民提供信息、广告、产品销售等一系列有偿收入的网站而设立的。有很多企业经常会问一下问题,很多企业的网站也是经营性网站,为什么他们不去办ICP经营许可证呢?那我们公司的经营性网站的是不是可以不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说明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

        首先: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是工信部明文规定的,所有经营性的网站必须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ICP经营许可证的却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其次:规范化管理杜绝钓鱼网站、诈骗网站、有信息网站的出现,这也是国家要求经营性网站要办ICP经营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原因;

        最后:持有ICP经营许可证的网站,能让提高客户对您网站的信任度,让客户更放心在您的网站上消费、购物。

       综合以上,大家应该大概了解到经营性网站办理 ICP经营许可证,除了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也可以增加客户对你网站的信任度和留住客户继续消费、购物。

哪些企业必须办理ICP许可证?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按照《电信条例》的罚则,将处以收入的四倍以上或10-100万的罚款。
法规节选: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如下:
1:运用互联网,进行商业买卖的网站(电子商务网站)
2:分类信息网站(58同城平台类网站)
3:给公司或个人做网站的网站(包括博客类网站)
4:网站内具有BBS的网站(目前论坛以取消BBS前置审批)
5:有偿信息服务网站(包括广告、信息、新闻、娱乐、视频等)
6:网络游戏网站(含充值页面)
7:软件下载类网站
8:其他新型互动交流平台(SNS类等)

ICP许可证办理需要具备的硬性条件:
1,注册资金100万
2,可开具5个人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可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社保)
3,域名已经在正规接入商处备案且与申请的网站名称一致
4,货币出资大或等于于100万元
5,内资企业,股东可追溯到国企或自然人

目前办理ICP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1.客户信息表
2.依法经营承诺书
3.公司域名、商标证书 (扫色扫描件)
4.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药品、教育等需要原件扫描件)
5.真实性声明条款 (附件3打印盖章扫描)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扫描件 )
7.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8.公司验资报告原件或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
9.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扫描件)
10.股东(个人就是身份证原件彩扫,是公司就提供章程红戳版彩扫一直追到个人)
11.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与社保一致)
12.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明(原件扫描件)
13.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的彩色扫描件)
14.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的彩色扫描件
15.接入协议扫描件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过程说简单又不简单,说难也不是十分难,如果您有需要想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可以联系我们帮您办理。

江苏省ICP经营许可证办理 高效快捷

admin阅读(5434)

为什么要办理ICP许可证?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申请ICP证具备的条件

第一、 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第二、 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

申请ICP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提交时提交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3. 股东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4. 股东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

5.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6. 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7. 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8. 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明原件上传【如办公注册地址不一致,则提供办公租赁协议】

9.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明

10. 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应章程

11. 域名注册证书

12.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13. 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江苏地区代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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